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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2022-12-29
- 標 題: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發〔2022〕19號
- 發布日期:2023-01-04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日期:2022/12/29/ 14:59 來源: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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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蘭州新區2022年第46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2月29日
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蘭州新區住房保障體系,統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0〕15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106號)和《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蘭政發〔202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蘭州新區范圍內配租型保障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租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限定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的配租型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簡稱“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簡稱“保租房”)兩類。
第四條 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實行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的保障方式,即政府或其他投資主體提供住房,出租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家庭、單位或個人(簡稱“承租人”),承租人依據租金標準、租賃面積承擔租金或者給予租賃補貼。
第五條 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管理遵循“統籌房源、梯度保障、并軌運行”的原則,實行房源統一、統籌分配,按照承租人承租范圍、保障條件等分類收取租金。
第六條 蘭州新區管委會統籌新區范圍內配租型保障房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對配租型保障房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是新區配租型保障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新區配租型保障房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主要負責制定新區配租型保障房政策并督促落實;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配租型保障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指導和監督新區配租型保障房房源籌集、運營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園區做好承租人資格審核、信息錄入、動態管理等工作。
新區經濟發展、財政、自然資源、民政司法社保、市場監管、審計、監察、公安、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相關工作。
各園區城市(鄉)建設管理局是園區配租型保障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園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轄區內配租型保障房房源籌集、承租人資格審核、信息錄入、動態管理等工作。
新區管委會投資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租金及其他相關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有關規定全部歸集至新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
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用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運營單位具體負責新區管委會投資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的資產管理、運營管理及維護維修,承租人資格審查、配租配售、使用監管、退出管理以及檔案信息系統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配租型保障房規劃應堅持“科學合理、統籌發展”的原則,由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各園區管委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財政承受能力,綜合考慮新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需求狀況、市場房源、產業政策和人口政策,編制新區配租型保障房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配租型保障房規劃選址應充分考慮保障對象的需求,統籌規劃,合理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
第九條 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用地供應以劃撥為主,應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予以重點保障。
經新區管委會同意,可采用以下方式籌集配租型保障房(以發展保租房為主)。
(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租房;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租房。
(二)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租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使用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型保租房。
(三)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租房。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租房;改建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保證滿足安全使用的要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租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
(四)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商品住宅建設中配建配租型保障房,促進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配租型保障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租賃價格、調整方式作為前置條件,允許分期收取土地出讓價款。
(五)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基礎上,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支持利用主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租房;建設保租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采用以上方式籌集配租型保障房,由園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園區經發、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聯合審查,經園區管委會同意,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新區管委會同意納入配租型保障房實施計劃,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嚴禁建設(改建)為成套商品住宅。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資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 配租型保障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成套配租型保障房,以面積不超過70㎡的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過90㎡;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40㎡左右;非新建方式籌集的,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十一條 新建配租型保障房項目,機動車位及非機動車位配置標準按照國家、省、市和新區有關規定執行。
配租型保障房項目必須按規劃設計要求足額配套公共服務和市政公用設施。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新區城市規劃的技術規范及管理規定,科學合理配置和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 配租型保障房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簡裝修并配備必要家具)。要按照發展節能綠色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優選規劃設計方案,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應提高建設整體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建成后設置保障性安居工程標識,建筑物顯著位置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配租型保障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組織新建、改建、收購和收儲的房源;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
(三)各類企事業單位和機構新建、改建和收購;
(四)經政府批準由其它類房屋轉換;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
(六)既有公租房、保租房。
第十五條 配租型保障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產權應整體確權,由房屋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配租型保障房”字樣及用地性質,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經新區管委會批準,可依法整體抵押、整體轉讓,轉讓后配租型保障房性質不變。
政府投資建設、土地用途轉換配建以及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配租型保障房,所有權歸政府所有,登記在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名下,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未經新區管委會批準,不得抵押、擔保、出借和出售。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及其商業、公用等基礎設施配套,產權登記在投資單位或原產權單位名下,保租房項目運營期限不低于8年,運營期自項目投入運營之日起計算。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管理及運營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配租型保障房新建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它建設、租賃、運營維護等環節的稅費按照國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對納入新區配租型保障房計劃或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之后的新建、配建、改建等配租型保障房項目,水、電、氣、暖、通信、寬帶價格按照民用住宅標準執行,物業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批復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新區新建商品住宅用地在儲備供應時,自然資源部門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按管委會規定的比例配建配租型保障房或按相應的標準計提土地出讓金,專項用于新區政府投資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管理資金。政府負責建設管理的配租型保障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級、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政府專項債券;
(二)新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的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資金;
(五)銀行、公積金貸款或者通過其它投資融資平臺籌集的資金;
(六)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
(七)社會捐贈資金;
(八)配租型保障房出租出售資金;
(九)其他資金。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優化信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推動配租型保障房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配租型保障房資金遵循“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中央、省、市級專項補助資金按照相關管理規定使用。
第三章 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 配租型保障房應以家庭、單位或個人為基本申請單位。
申請家庭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居住人員。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租房的承租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申請人年滿18周歲。
(二)收入:申請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戶口:申請人具有蘭州新區戶籍;或持有蘭州新區居住證,且在新區穩定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六個月以上。
(四)房產:申請人或家庭在新區無房產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未享受過新區優惠購房政策且在新區無房屋交易記錄。
申請人有單位職工宿舍的,在承租公租房后必須退出單位職工宿舍。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保租房的承租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申請人年滿18周歲。
(二)戶口:申請人具有蘭州新區戶籍;或持有蘭州新區居住證,且在新區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或自主創業、企業在新區注冊登記3個月以上,或經新區行業部門確認的靈活就業人員。
經新區教體、科技、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城建交通、生態環境、民政司法社保等部門認定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公交、環境保護、市政公用、社會公共設施運營維護,以及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等公益性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受就業時間限制,居住證可由新區行業管理部門承諾按期補辦。
(三)收入:申請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四)房產:申請人及配偶在新區無住房(或購買期房暫未交付)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未享受過新區優惠購房政策且在新區五年內無房屋交易記錄。
單位集體申請保租房的可以適當考慮集中統籌安排,實際居住人必須為本單位職工,符合保租房申請條件,且承租單位應每季度初向新區公安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報備入住人員詳細信息。
經新區經合部門認定的重要招商引資企業管理人員可直接申請暫租,不受收入、戶籍限制,租賃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審查收入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第二十四條 申請配租型保障房,應向其戶籍或單位所在地的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資格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和完稅證明;非新區戶籍的提供居住證、單位證明、單位介紹信;個體經營者提供從事3個月以上的個體生產經營證明;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簽字的承諾書;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工資流水等收入證明;
(五)申請人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配偶去世的應提供死亡證明,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房屋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資格審核每月進行一次,社區每月第一個工作日整理上月申請資料,啟動資格審核工作。申請配租型保障房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社區受理(5個工作日):完成公示、審核和信息錄入并將審核資料及信息上報中心社區。
申請人向戶籍或單位所在地社區領取《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資格申請審核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社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規定形式的,集中公示3天,并在公示前采取入戶調查、單位核查、鄰里走訪等方式調查核實,調查屬實的,完成信息錄入并將信息及紙質資料報送中心社區。
(二)中心社區復審(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和信息錄入并將審核資料及信息上報園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中心社區收到審核材料后,核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對社區調查意見有異議的進行調查落實。經復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社區;經復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復審意見報送園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園區終審(10個工作日):完成申報資料的聯合終審、公示及保障資格結果上報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園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審核資料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終審;核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對復審意見有異議的進行調查落實。經終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告知中心社區;經終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新區新聞媒體或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經公示確定保障資格的每月向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資格申請審核表》自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有效期兩年,期滿未享受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請。
第二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保障對象的認定標準和房屋租金標準由企事業單位結合新區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經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核定后,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保障對象辦理入住手續,并報所在園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八條 配租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綜合考慮承租人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等基礎上,實行輪候配租制度。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申請人獲得保障資格后3個月內為其提供申請所在園區范圍內的公租房。
若房源不足時,可按照基礎租金的40%、每人20㎡給予租賃補貼,由申請人自行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具備房源后,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需在1個月內辦理簽約等入住手續,租賃補貼隨即停止。申請人1個月內不辦理入住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三十條 配租型保障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報紙、網絡媒體等發布擬配租人員公示名單;如有集中待配租房源,應同步發布房源信息和集中配租通知,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結構、戶型、基礎租金標準及配租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配租:取得配租型保障房租賃資格的申請人根據房源意向參加集中配租或輪候配租。
(三)簽約:申請人與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簽訂《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租賃合同》及《入住公約》。
(四)入住:申請人持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入住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交房入住手續。
(五)申請人為單位的由申請單位統一辦理。
第三十一條 配租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視為放棄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輪候配租但無故拒絕選定房源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的;
(四)其他放棄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需一次性繳納一年的租金并按六個月租金標準(以百元向上取整)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低保戶、特困人員、社會分散供養人員經申請可按三個月租金標準繳納履約保證金。承租人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房屋經驗收合格辦理退租手續后,房屋無任何欠費,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輪候時予以優先保障:
(一)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二)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以及成年孤兒、成年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孤寡老人或申請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的;
(四)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
(五)申請家庭成員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
(六)經組織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
(七)教育體育、科技、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城建交通、生態環境、民政司法社保等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單位工作人員;
(八)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四條 《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租賃合同》為制式合同,租賃雙方應遵照《民法典》等規定簽訂并執行。租賃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最短為1年,每年需審核一次,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續簽合同。合同內容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履約保證、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三十五條 配租型保障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給其他人使用。承租人可在配租型保障房落戶,租賃合同終止或房屋騰退后,承租人應及時將戶口遷出租賃房屋地址。
第三十六條 配租型保障房承租人應保護好房屋及其設備并合理使用,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承租人在房屋使用期間裝修裝飾添置的房屋附屬物在退租時如能正常使用,不得故意損壞,也不予補償;如不能正常使用,需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應按時向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信、電視、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及變更等相關手續,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自行繳納。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配租型保障房租金實行差別化管理,以單套建筑面積計算。
第三十九條 配租型保障房的基礎租金由新區經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確定。基礎租金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條 政府承建的配租型保障房的承租人,按照不同類型和收入分檔繳納租金,租金標準以元/平方米·月為單位,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數。
(一)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的承租人,其租金標準按照基礎租金的60%執行。
(二)符合保租房承租條件的承租人,其租金標準按照基礎租金的80%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類企業和機構投資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租金不得高于市場平均租金,租金收取由投資人或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自收自支。
第四十二條 經批準的重要招商引資企業管理人員,租金標準按照基礎租金執行。
第四十三條 除特殊保障群體外,承租保租房累計滿五年的,每超過一年租金標準增加基礎租金的2%。
第四十四條 五級以上(含)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符合配租型保障房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按租金標準的80%收取。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配租型保障房經營性配套設施移交后,由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委托運營管理單位通過公開招租方式對外出租。其租金收繳、使用管理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配租型保障房及經營性配套設施租金的收繳、使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四十七條 配租型保障房承租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退出保障或調整租金標準:
(一)承租人或家庭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擁有其它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承租人因離職或其他原因離開蘭州新區的;
(四)出現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條 園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對本轄區配租型保障房租住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每年至少全覆蓋檢查一次。
租賃期滿申請續租,由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1個月提出續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承租人不服從管理或不按規定配合年度審查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租金按照基礎租金執行。過渡期滿并結清有關費用后辦理住房騰退手續。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因家庭收入、資產、人口、住房等條件發生變化而影響保障資格和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應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居住)所在社區申報,社區、中心社區、園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程序核定,并將結果報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配租型保障房的動態調整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家庭人均收入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配租型保障房收入標準的,其租金標準相應調整,從調整后的下個月起計租。
(二)家庭人均收入超配租型保障房收入標準的,取消申請人的保障資格,承租人應在三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經申請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租金按照基礎租金執行。過渡期滿必須無條件騰退住房。
(三)因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再符合標準的,取消保障資格,承租人應在獲得住房3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住房。承租家庭獲得住房為期房的,可安排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從購房合同或交房通知書約定交房之日算起),過渡期內租金按原租賃合同標準執行。過渡期滿仍不騰退住房且承租家庭確無其他住房的,經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可簽訂租賃合同并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承租人未按要求騰退住房或不按規定繳納租金的,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園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督促騰退和補繳租金;仍不騰退或繳納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配租型保障房檔案管理、合同管理、租金管理、動態管理、維修管理及信息公開制度,確保配租型保障房管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有序和高效。
未經新區管委會同意,配租型保障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借配租型保障房名義違規建設、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第五十一條 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配租型保障房管理相關業務培訓、巡查和監督;
(二)負責承租人入住、退出的登記管理;
(三)負責監督檢查配租型保障房日常使用;
(四)負責承租人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的核查;
(五)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虛報、瞞報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配租型保障房的,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住房并追回租金差額,計入個人不良信用檔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自資格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房;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資格,收回住房,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自資格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承租人轉租、轉借、擅自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以上的;
(四)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擅自擴建、加建、改建、裝修的;
(五)故意損壞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
(六)在承租住房內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經物業管理部門警告后不及時整改的;
(七)在承租住房內或其公共部位進行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販毒、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承租單位未按要求報備入住人員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及時退出。拒不騰退的,按違約處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聯合相關單位予以清退,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對有關部門的審核結論、分配結果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新區管委會投訴、申訴,或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等。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違規代理配租型保障房租賃業務。
第五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各類企事業單位和機構投資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由其產權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報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第六十條 《蘭州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集體宿舍)管理實施細則》(新辦發〔2014〕89號)、《蘭州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補充規定》(新辦發〔2016〕178號)、《蘭州新區2020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實施方案》(新城建交發〔2020〕207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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