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修訂版《蘭州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出爐
優先滿足業主 嚴禁只售不租
來源: 蘭州新區報
時間: 2022/11/1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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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縱深推進新區停車設施建設管理“一難兩亂”專項整治工作,依法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合理引導交通需求,蘭州新區管委會對原試行版停車場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正式印發施行。在此,本報記者特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城管科相關人士就新修訂的《蘭州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等應配套建設停車場
《辦法》規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等,應按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主要有城市公交樞紐、首末站、城市公共交通換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貿或公共活動場所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對于未按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在改建、擴建的同時增建,如: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醫院、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辦法》同時指出:改變建(構)筑物使用性質,導致原有配建的停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就近增建或以其他方式達到配建標準。
七個區域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辦法》明確,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按國家標準劃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
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區域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路;消防通道、消防救援場地、無障礙通道;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距離能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三百米以內;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路段;其他不宜設置停車泊位的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誰投資、誰受益”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進行建設管理。同時,蘭州新區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將專用停車場面向社會開放,實施錯時停車服務;鼓勵企業高標準開展門前綠化“四包”(包建設、包管護、包衛生、包秩序),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方式,由綠化帶改造的生態停車位在不影響城市形象、人行及消防通道等前提下,由企業管理,對外開放使用,取得合理收益補償建設管理成本。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參照甘肅省及蘭州市有關政策享受相應優惠。
臨時停車場分兩種情況施劃
臨時停車場主要指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施劃臨時停車場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業主共有的,經業主同意,由物業管理單位向園區申請,園區審核后,符合條件的,施劃為臨時停車場;第二種情況是: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由園區征求新區建設交通部門意見后,施劃為臨時停車場。此外,對于不能滿足公眾停車需求的區域,經園區同意,向蘭州新區建設交通部門備案后,土地權屬單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場地等設置臨時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遵守八大規定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遵守八大規定:使用統一監制的停車場標志;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明示服務時間、停車類型、價格管理方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辦法、監督電話等內容;確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信設備及交通安全設施、電子監控設備等防盜、防破壞系統正常使用;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發生火災、盜竊、搶劫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應采取相應緊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可疑車輛,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利用或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交易等經營活動;確保車位線清晰、環境整潔;國家和省、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規定。
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
《辦法》共有四大亮點。一是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得被據為專用。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不得變更規劃確定的停車位。已改變用途的,應自行恢復。二是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三是可實行錯時停車。《辦法》提出,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或本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有條件的可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服務。四是嚴禁“只售不租”。住宅小區內的人防停車位、配建停車位應優先滿足本住宅區內業主的需要,嚴禁“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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